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提出危险房屋处理意见,同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要求采取解危措施。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