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条有效经鉴定属于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不得用于居住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