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意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房屋使用人、危险房屋的毗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履行危险房屋治理的义务。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