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房屋动态管理档案,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进行逐栋登记,掌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隐患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对危险房屋解危情况实行跟踪。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