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辖区内房屋开展安全普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