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标明被鉴定房屋的安全等级。其中,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