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第二十四条有效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并报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