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房屋装饰装修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发现违法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及时向所在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对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