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等责任,并将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房屋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等责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