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