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市热线工作机构协调督办仍不能解决或者服务对象集中反复反映的热线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经研究仍不能解决的,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