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热线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差的承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