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热线事项办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热线工作机构进行督办:

(一)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理的;

(二)服务对象多次或者集中反映且办理单位未作出合理处置的;

(三)属于职责范围但拒不接收转办事项的;

(四)热线知识库更新不及时或者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