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对承办单位应办未办或者服务对象对办理情况不满意且诉求合理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