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热线工作机构不得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热线事项交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承担;县(区)人民政府在承办热线事项时,不得将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热线事项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