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形及时告知:

(一)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事项,告知服务对象向管辖地反映;

(二)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处理的事项,即时转至相应专线,并告知服务对象;

(三)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和已经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告知服务对象相应途径或者渠道;

(四)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理完毕,且服务对象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提出同一诉求的事项,告知服务对象办理进度或者办理结果;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告知服务对象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