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