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