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