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价值要素,是指能集中体现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价值特色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要素、立面部位要素、屋面部位要素、室内部位要素、装饰要素、环境要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