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由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致使建筑有损毁危险的,由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