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