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安全的,由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