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通过出租方式进行合理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协议出租。作为公益类使用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租金。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