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通过出租方式进行合理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协议出租。作为公益类使用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租金。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