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上设置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增设内部设施以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鼓励采取可识别、可逆的技术方法实施。

本条例施行前经依法审批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外部设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保护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或者拆除。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