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图则,用于指导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基本信息;(二)建筑历史文化核心价值、建筑价值要素;(三)划定的保护范围;(四)保护要求、利用导引。历史建筑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传统风貌建筑根据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纳入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图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