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第十五条有效对列入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初选名单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预保护。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预保护期限最长为一年。在预保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拆除预保护对象。预保护期满后,预保护措施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