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

(一)在菜单上标注食品主辅配料、口味、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

(二)提供分餐服务;

(三)引导餐饮消费“光盘行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带走剩余饭菜,提供打包服务,并可以通过打折、积分、免费停车、优惠券等多种形式给予节约用餐消费者鼓励;

(四)鼓励自助餐服务单位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视等制度,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可以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对造成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