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餐饮浪费行为:

(一)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二)设置最低消费额;

(三)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

(四)组织违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序良俗的餐饮促销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