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八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餐饮浪费行为:(一)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二)设置最低消费额;(三)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四)组织违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序良俗的餐饮促销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