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培训、会议、出差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从严落实各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严禁浪费行为。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和用餐方式。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