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
(一)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完善反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培训;
(二)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团体用餐服务、宴席服务应当科学设计菜单,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
(三)根据不同消费群体需求,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套餐、半份餐、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订餐;
(四)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分次取餐;
(六)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份额、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
(七)为两人以上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公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