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县(市、区)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完善诚信评价系统、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应用。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主动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程序、结果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推动电子担保函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