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市场准入畅通、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