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全市营商环境投诉受理平台,实行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考核。
网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反馈机制,发现涉及营商环境的网络舆情,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移交有关部门,督促其及时核实处置并反馈结果。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营商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信访等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营商环境领域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