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用企事业单位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