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法律工作者、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及时、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