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布实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企业整改情况、造成后果的程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监督保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