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应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畅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