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应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畅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