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对审批与监管分离的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管联动机制,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依法变更、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调整行政审批决定的建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