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已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订立的合同,不得随意更改。对因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要依法作出解释说明,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