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信息共享,实现开发建设单位报装一网通办、并联办理。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