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提供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设立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并对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