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标准地出让,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推动土地高效利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