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主导产业清晰、产业链条完整、产业功能先进、空间布局有序、管理服务完备、生活配套齐全、园区治理有效的新型产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企业综合服务受理点,提供开办企业、项目建设等政策咨询、帮办代办服务。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