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协作,实施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协作,实现水、电、气、暖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