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用地清单制、多测合一、联合验收,细化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