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用地清单制、多测合一、联合验收,细化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提高审批效率。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