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以及打印下载。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