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实时全量归集原始数据,实现公共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开放应用。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优先应用公共数据,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网络查证等方式证明的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书面证明材料,打造无证明城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搭建经济运行专项库,归集共享经济运行相关数据,提升经济运行数据分析能力。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