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事项,逐步推出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一件事项目,编制项目清单和办事指南,落实线上线下场景式主题服务,实行部门首受理负责制,实现一套材料、一张表单。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