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